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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巨款“捞人”的连环局

新闻资讯 孙洁,刘欣,案件,女士,岳某婷,昆明,徐某生,警方,家属,受贿罪 09-10

2019年3月,云南昆明警方在办理一起电信诈骗大案时发现,虚拟电信运营商北京远特公司涉嫌在明知的情况下,为犯罪团伙提供电话号卡资源,该案被挂牌督办。云南警方组成“3·15”专案组,涉案公司高管王某等人被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该案也被称为“手机卡实名制监管不到位第一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家属童女士在丈夫被抓后一筹莫展,此时她接到了一个叫“刘先生”的男子的电话。自称在昆明当地“有资源”的刘先生说,他可以让电信公司的高管们“平安落地”,本不相信的童女士在“刘先生”提供了大量的涉案信息之后选择了相信,她向“刘先生”提供了100万元现金,希望能够以此换来丈夫平安归来。

骗局就此开始。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对刘、孙两人的起诉书,目前已经从官方网站撤除。图片来源/中国律师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对刘、孙两人的起诉书,目前已经从官方网站撤除。图片来源/中国律师网

刘欣对犯罪事实也认可,但称自己对于85万元的受贿金额并不知晓,不应当对其并不知晓的8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孙洁夸大了自己在本案中的作用”。

多位刑事专业律师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刘欣、孙洁两人涉及的这起受贿案件较为特殊,受贿罪本来要求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刘欣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整起受贿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成为了共同犯罪中主犯,孙洁虽然不具有公职身份,但也是成为了受贿罪的帮助犯,应当以受贿罪进行处罚。“孙洁背着主犯刘欣收取的85万元如何认定,这应当是整起案件的一个难点。”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一审认定,刘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孙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0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刘欣、孙洁的刑事责任,同时因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孙洁欺骗刘欣多分得85万元贿款的行为,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应共同对犯罪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对于分赃差异,在量刑上予以体现”。五华法院对刘欣、孙洁分别以受贿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半和四年,分别并处罚金20万元。

3月30日,上游新闻记者核实了解到,刘欣、孙洁一审后向昆明中院提出了上诉,昆明中院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北京远特公司涉及的“3·15”专案因岳某婷等人是否构成举报立功等问题,目前还在司法流程之中,尚未尘埃落定。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编辑:杨波

责编:朗清湘 官毅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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