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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儿慈会千万救命款被卷走:公益募捐是如何沦为“非法集资”的?

新闻资讯 患儿,家属,公益性,受益人,项目 09-29

慈善组织回归公益性是唯一的拯救

作为一个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儿慈会在此事件中的得失功过自有世人评说。而我却想警示所有公募慈善组织:回归慈善的公益性是唯一的拯救。

一个社会中的慈善组织承担着启迪心灵、保有希望、维护安全和追求正义的使命,这些都得以“公益性”为前提。

法律上区分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意在重点规范慈善募捐,同时为个人求助留下合理空间。我们并不否认和抹杀个人求助模式为众多困境中人所带来的爱和希望,但是却从未料到慈善组织进行了反向操作——为个人求助提供慈善募捐的通道。这让以法律赋予慈善组织以慈善募捐特殊权利的立法者情何以堪?

重申“公益性”,意味着慈善组织得有解决社会问题系统性思维和整体逻辑,认真权衡考量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大病救助体系中,慈善捐赠只是补充力量而已,更多需要依赖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医疗保险的推广。当然在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目前尚无覆盖的人群中,慈善组织为其提供救助服务,功德无量,但作为慈善组织,依然须恪守法律法规和筹款伦理,勿以患儿之困境道德绑架公众。

重申“公益性”,意味着慈善组织须从片面追求募捐数额的奔跑中慢下来,重新梳理和反思身为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慈善组织从事大病患者救助,需标本兼顾,不仅仅着眼于医疗费之筹集,也应关注患者家属之关怀,更得进行社会倡导的和政策倡导,从源头上治理大病患者所面临的社会问题。

重申“公益性”,意味着慈善组织懂得所有捐赠给慈善组织的财产,尽管法律上归其所有,实质上慈善组织却是真实意义上的受托人,须恪尽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重申“公益性”,意味着慈善组织须重新审视公益项目的目的和路径,审慎对待公益绩效的量化指标,深思其所秉承的理念与价值。

重申“公益性”,意味着慈善组织须尊重受助人的权利和尊严,意识到后者的宝贵堪比生命本身。

重申“公益性”,意味着慈善组织得慎用法律赋予的慈善募捐和税收优惠的特殊权利,懂得与这些权利匹配的义务和责任。

重申“公益性”,意味着慈善组织必须得有取舍,得有“无我”的格局和气度,得懂得最大的成功是组织自身随着社会问题的解决而消亡。

法律之所以以公益性要求慈善组织,其含义不言自明:善款通过慈善组织抵达受益人之手(并非直接由赠与人交与受益人),首先切断了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直接关联;其次,慈善组织在使用资金时强调公益性,使得捐赠人无法通过指定而选择受益人,从而确保捐赠人给付资金的公益性,并因此得以正当享受法律赋予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抵扣优惠政策。

而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不切断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直接联系,如果不禁止捐赠人在捐赠环节直接指定特定受益人,那么从公益募捐沦为“非法集资”的基础逻辑就没有办法从制度上进行规避。

希望身处舆情旋涡中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能够坦诚面对公众和捐赠人的质疑,在深刻汲取教训的同时,反思目前的运行模式,并进行实质上的调整和改变。

谨以此文,与依然坚守在公益慈善领域中的诸君共勉,也与依然相信慈善的人们互勉。

作为以慈善事业为职业的慈善组织,当懂得分辨公益募捐和个人求助的旨趣差异。尽管为社会问题开展募捐,其难度远远大于以个体故事作为背景的个案筹款,但是也唯有如此,慈善组织的专业性与价值观才得以彰显。

否则,慈善组织有何独立存在的、不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又为何可以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特有权利,诸如慈善募捐资格与税收优惠?又如何担得起社会公众的委托与信任?

(对于此次事件中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问题,等待事实进一步披露之后再予以分析)

附:

知识普及:【为何法律上的慈善须以“公益性”为必备条件?】

慈善无疑是利他的,但是利他却不见得是慈善的。如果法律上的慈善是以公益为构成要件的话,公益须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这里的“不特定”恰恰是公益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公益并不指向任何具体的特定目标,也并非达到的特定结果的总和,而是抽象性的秩序供给。公益性的判断并不简单取决于受益人数的多寡,多人的私益加起来也并非公益(例如将大量个人求助打包在一起的项目也不见得具备公益性),而获益人数少也不见得就是私益(例如以救助“罕见病“患者为己任的组织也可以被认定为具有公益性的慈善组织)。

因为个人求助归根结底是私益性质的,不管将多少个私益性质的个人求助打包在一起的所谓的“大病救助项目”,也因为其受益人的确定,而不具备公益性;反之,某一类别的“罕见病”患者尽管人数不多,但是如果罹患该种罕见病的患者都能够公平地获得救助,依然不失公益性(尽管因为慈善资源匮乏,并非所有患者都能同时获得救助,但是作为慈善组织,依然也需要有公平的规则来确定先后顺序和救助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关于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规定,均强调“公益活动”和“面向社会公众”的特征。例如《慈善法》第3条在规定慈善活动时强调“公益活动”,而在第8条界定慈善组织时又要求“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作为条件之一。同理,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而《慈善法》上的慈善宗旨依然需要满足“面向社会开展”的公益性特征。在确定受益人方面,《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在另一侧面也反映了不得以特定个体作为受益人。

所以,慈善组织(法律意义上的术语)须以公益性为必备条件,这意味着其从慈善宗旨、项目研发和实施、募捐目的确定、募捐活动开展、善款拨付和使用(包括但是不限于确定受益人)均得以“不特定的受益人”为基本考量要件。

本文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仅代表作者立场。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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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慈善,组织,资金,受益人,公益,家属,公益性,患儿,捐赠人,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