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现被偷拍或被诬陷偷拍,我们该怎么办?
6月11日,成都男子何先生在乘坐地铁1号线回家时,被两名女生指称其鞋面装有摄像头,涉嫌偷拍。之后被要求当众脱鞋、脱袜自证清白,后被架出车厢,单脚站立在人来人往的扶梯处。经警方调查,查明何先生鞋子内未藏有偷拍设备,不存在偷拍的违法行为。
因不满两名女生敷衍的道歉态度和自己在众目睽睽下被“审视”,何先生将两名女生告上法庭,诉称对方名誉侵权,并增加成都地铁为被告,要求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据最新消息,该案将于11月3日14时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媒体报道偷拍事件屡见不鲜,如今年10月29日,海南省海口一男子坐公交露出下体偷拍女生,被发现后跳窗逃离,后被警方行政拘留;今年10月19日,上海一男子进商场女厕所偷拍,同样被行政拘留。
诬陷偷拍事件,同样引起极大争议。那么,在面对可能被偷拍的情况下,当事人(主要是女生)应该如何维权?而被诬陷偷拍后,当事人又如何维权自证清白?上游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名律师和专家。
发现被偷拍怎么办?
四川一上律师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如果确定被偷拍了,应该勇敢维权,需要及时固定证据,因为维权需要用证据说话。但在维权时,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也就是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理智地维权。在被偷拍现场,一定要保全相关证据,寻求旁人作证或给予其他帮助,尤其要善于寻求安保人员、乘务人员等具有职业义务者的帮助。
2023年6月11日,何先生乘坐地铁时被两名女子指称偷拍。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当然,在现场情况混乱的状态下,尽量不与诬陷者和其他人员发生正面冲突,以避免遭到误伤或伤害,应注重保护自身安全,积极及时报警以避免事态扩大,确保不被冲动之人伤害。”林小明称。
吕孝权指出,在公共场合中如遭遇何先生类似情况,作为被指控的一方也要冷静处理,“首先身正不怕影子斜,既然没做过,就应该有理有节,据理力争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这是很重要的立场,站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
吕孝权认为,就本案而言,何先生应该第一时间有理有据有节地表达抗议,澄清自己没有偷拍,愿意接受办案机关和地铁运营方的依法依程序的调查核实,而不应当始终保持沉默,完全无条件配合对方,哪怕是对方和地铁运营方的一些涉嫌侮辱人格的行为。现场有理有据有节地表达自己的态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跟寄望于事后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后还自己清白,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当然,对于何先生事后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举动,我个人是非常支持的。”
在林小明看来,该事件中,两名女生的行为已涉嫌侵权。“诬陷者要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但相关损失则需要相应证据证明。就四川省的规定,此类侵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在500元至50000元之间;从该案件现有情况来看,两女生应该只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她们的行为构不成诬告陷害罪,也就是相关行为尚未造成何先生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
地铁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据当事人何先生讲述,在他被女生大声指称偷拍后,列车安全员走过来将其架住,并按女生要求脱下鞋袜。过了几个站后,他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架着下了列车,并在靠近扶梯处“靠墙被注视半个多小时”。
因此在法院立案后,他决定追加成都地铁为被告方,事由是成都地铁涉嫌违约和侵权。他认为,成都地铁工作人员当日的做法对他造成了心理伤害:首先列车安全员在听完女生说辞后,未允许其解释便将其“架住”,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做法不妥当;第二,让其站在人流最大的地方被人“审视”,十分尴尬。
对此,林小明律师认为,偷拍或者被诬陷偷拍均是个人行为,若地铁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事情发生后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态扩大,那么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当然,如果没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没有及时有效地对事件进行处置,则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从本案呈现情况来看,何先生脱下鞋袜自证清白是其自主行为,但若地铁相关人员存在将其架出车厢,让其单脚站立的情况,如此处置若非何先生自主行为或允许的范畴,并且何先生不存在不配合的情况,那么地铁人员的相关处置已超过其权限,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林小明告诉上游新闻记者。
邹林杉律师则认为,地铁与乘坐者之间一般认为是客运合同关系,地铁方对乘客的安检权限是基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铁安保人员并没有法定执法权限。本案中地铁安保人员直接对何先生进行人身限制和检查,超越了民事合同和法律赋予的权力,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地铁方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编辑:一起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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