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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教师打伤学生,警方曾不予立案,现进行刑事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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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呈贡校区)一学生在教室午托时间因玩闹被教师体罚,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一事引发网友关注。9月17日,校方就此事作出情况通报,对涉事教师汪某某作出取消岗位聘用等处理。

9月27日,上游新闻记者从被打学生杨某某家属处获悉,此事有了最新进展。据了解,在打伤事件发生后的第四天,也就是6月12日,家属曾向警方报案,后警方经审查认为“无法证实汪某某具有伤害杨某某的犯罪故意”决定不予立案。

▲杨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杨某某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事发后,杨某某家属将该事项反映至昆明市教体局、市纪委、信访等部门,进而又反映至云南省教育厅、公安厅等部门。家属称,他们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对孩子的心理状态进行测试,结果显示孩子处于急性应激反应焦虑状态,孩子不得不服用精神疾病药物。事发后孩子已转学。

9月17日,在媒体报道后,云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呈贡校区发布情况通报称,该校教师汪某某在维护班级午休秩序时,因学生杨某某干扰其他学生午休,汪某某多次批评制止无效后,用教学米尺拍打到学生左臂手肘处致其受伤。

通报称,7月8日,该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汪某某作出取消岗位聘用等处理。目前,针对学生杨某某家长提出的有关诉求,学校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根据《刑法》和《刑诉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诉。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二级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如果当事学生经鉴定其伤情属于轻伤二级,那么警方应当立案侦查。”林小明称,根据量刑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处拘役、管制。

对于杨某某的伤情鉴定是否认可,是否重新提出鉴定申请?27日下午,记者多次致电短信涉事教师汪某某,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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