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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位截瘫女医生溺亡,曾自述被丈夫注射麻醉药物成瘾,警方排除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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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2022年2月7日凌晨,黄先生得知了女儿黄某去世的消息,一保安发现她的遗体在小区背后的河沟里。黄先生表示,蹊跷之处在于女儿已经因坠楼高位截瘫两年,“她没有自理能力,怎么一个人下去的?”

事发后,黄先生报警指控女儿被故意伤害,经过调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23年5月4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表示“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黄先生提供女儿生前2021年6月写下的“事件具体经过”和“我的遗愿”,黄某在文章中表示自己受失眠困扰,丈夫张某江是邳州市某医院麻醉科大夫,以治疗为由长期给她注射麻醉药品××酚。黄某自称,2020年9月19日,她被注射20支××酚和4支××唑仑,9月21日早上6时醒来后,张某江让她去擦窗户,她从5楼坠落,造成全身多处骨折,高位截瘫。

2022年5月17日,邳州市公安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表示黄某坠楼与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酚有直接因果关系。

2023年11月9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张某江,询问麻醉药品如何获取,给妻子注射药品是否属实等。张某江表示,当地公安已有详细调查且有结论不予立案,自己还有小孩要抚养,这两年都没有缓过来,是咬牙硬撑着,相信警方会公正处理。

封面新闻记者致电邳州市公安局,希望了解案情并表示愿意配合出示有效证件,接线人员称,记者采访需携带证件前往公安局了解情况。

11月10日下午,记者从黄先生的儿子处得知,9日晚6时许,黄先生在宿迁市被相关部门人员带走,因情绪激动头部碰出伤口,医院诊断为呼吸性碱中毒昏迷,目前在急诊室治疗。

女医生自称被麻醉科医生丈夫注射药品成瘾

黄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女儿是邳州市人民医院的一名医生,2013年与另一医院的麻醉科大夫张某江相识并结婚,两人育有一女。黄某在“事件具体经过”中写道,她因家庭矛盾曾向张某江提出离婚,对方拒绝并苦苦哀求,保证会真心真意对她,她便相信了丈夫。

警方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图源受访者

警方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图源受访者

邳州市公安局于2023年5月4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表示“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封面新闻记者致电邳州市公安局,希望了解案情并表示愿意配合出示有效证件,接线人员称,记者采访需携带证件前往公安局了解情况。

专家:麻醉药品管理严格 不易大量获取

2023年11月9日,封面新闻记者就黄某去世疑点及如何获取麻醉药品等疑点询问张某江,他表示:“当地公安局已经侦查且有结论:不予立案。去当地公安局了解,那里调查材料比我说的还详细。事情已经过去快两年了,我现在还没有缓过劲来都是咬着牙硬撑着,我还有小孩要抚养,请你们不要打扰我正常生活。相信政府、相信公安局,会公平公正处理。”

记者查询张某江供职医院,发现其仍在医院官网麻醉科医生合照中。该医院办公室接线人员表示,张某江是该院麻醉科的医生,问及是否还在正常上班,对方表示不便告知,涉及麻醉药品保管问题,对方表示具体情况需询问市委宣传部。

一名三甲医院麻醉科工作人员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医院对于麻醉药品有严格管理制度,从采购到入库都有专人管理,每一步流程都需要双人复核。“麻醉手术科备用药品,只能便于手术病人术中麻醉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备用药品也有专人负责,按手术需求准备,种类和数量都会有记录。”他还表示,“在监管严格的医院,就算是麻醉科的医生,也无法大量拿到麻醉药品,最多是一天有多台手术时会匀出一两支,没什么用,也没人会拿。”此外,麻醉药品用药也需根据指导原则开具专用处方,用药有专册登记,很难一次性大量开药。

律师:违规取得麻醉药品或涉嫌职务侵占罪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许涵林表示,××酚是我国《麻醉药品目录》明文列出的麻醉药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医院进购、使用麻醉药品都有严格的指标及相应的审批和使用程序,医生借职务之便也不可能合法地大量购买此类药物。

若直接拿走医院的药物,达到一定数量时会涉嫌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对于医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法应当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金琳律师表示,××酚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其取得是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即使行为人麻醉科医师(执业医师),无论是自行购买还是利用本职工作领取,都需要开具处方才能取得相关的药品。

如果是没有处方的情况下进行购买,而相关的零售单位还进行了销售或者没有登记进行销售,相关的零售单位就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没有处方和登记的情况下,从医院领取相关药品,显然医院就属于违反上述条例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都可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罚款,甚至上级主管部门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最后,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行为人自己作为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而且还造成严重后果,除却导致他人死亡可能构成犯罪的法律后果以外,其执业证书也会被原发证部门吊销。

若出于满足药物瘾癖使用 涉嫌毒品犯罪

金琳认为,从警方出具的鉴定书只能够说明,黄琦坠楼的时候,因注射××酚而出现了依赖综合征,并不是说高度截瘫或者坠楼是注射××酚直接造成的。所以,这里面需要明确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个层面,若张某江长期给黄某使用麻醉药品导致其出现依赖综合征,确实是造成了黄琦的身体损害结果。但是,这个身体损害的结果如果需要从刑法上进行评价,则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难以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因是,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才成立犯罪。而从目前的轻伤、重伤鉴定标准来看,依赖综合征是难以评价在这个范畴之内的。

第二个层面,高度截瘫的直接原因是坠楼,那么在黄某的坠楼是否与张某江有关?在明知黄某已经因过量注射的××酚出现依赖综合征的情况下,张某江是否对黄某尽到了基本的保护义务?换句话说,就是张某江明知道黄某已经出现相关症状的情况下,是否仍然故意或者过失地让其处于危险之中,导致危险现实化。这里可能需要具体判断当时的情境、张某江的相关行为,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

此外,许涵林认为,本案还可能涉嫌毒品犯罪。××酚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在严格管理使用条件下可作为药物使用,属于药品,但出于满足药物瘾癖而使用或非法交易时,则属于毒品。本案××酚的应用就是典型的“出于满足药物瘾癖而使用”,张某的做法如果属实,还可能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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