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公安见证法警扣押律师手机”:于法无据
11月6日,律师迟夙生在云南曲靖宣威市人民法院因手机被扣引发疾病就医,次日宣威法院院长到医院看望迟夙生,随后送还了手机。11月9日,“宣威融媒”一篇《记者回溯“迟夙生律师突发就医情况”事件全程》,再次引发舆论对这起法院扣押律师手机风波的关注。
《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三:公安见证法警扣押律师手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据“宣威融媒”的报道,上午法庭休庭期间,审判人员再次要求迟夙生删除手机中的法庭照片,迟夙生依然拒绝。合议庭随即决定暂扣迟夙生手机,并通知其本人。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下午庭审结束,迟夙生发现自己手机失踪后,向看管手机柜的法警询问,法警不置可否。其后又询问审判长丁敏法官,丁敏说“手机失踪你报警啊”。迟夙生在法院继续查询手机,其后被多名法警强行拖进法院另一个房间,关上房门。
“宣威融媒”报道称,“11月6日中午,按照有关程序,在宣威市公安机关的见证下,宣威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用备用钥匙打开手机柜,取出手机当场用信封装存,由取件人、见证人签字后,将手机交合议庭存放于保险柜中。当天下午庭审中,迟夙生又提出法庭扣押其手机的问题,合议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并记录在卷。”
对此,此前在广西冯波案中因被法院禁带电脑的律师王昊宸公开质疑,“在公安见证下,法院有权偷律师手机?”金宏伟律师也发言称,“中国的哪条‘相关程序’允许警察见证法官私拿律师手机?”
既然法庭本无权扣押涉事律师手机,那么公安见证法院封存律师手机,是否有法律依据?
贺小电认为,“迟夙生的手机既然不符合暂扣的前提条件,即使有公安人员见证,也属违法。不会因为公安的见证,不法变成合法。反之,如果迟夙生的手机满足暂扣条件,属于可以暂扣的物品,无需公安人员见证,亦系合法正当。因此,让公安人员在场进行所谓的见证,要么是此地无银三百两,要么是画蛇添足。”
陈碧也用“多此一举”形容公安的行为。“公安有侦查权,有权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立案,并申请相关令状进行搜查和扣押。但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公安应履行职责中,并无见证司法警察扣押律师物品的职责。”陈碧说,“在该事件中,我认为公安机关并不是在执法,所以也谈不上越权。这有点类似于有人报案,公安赶到现场,但什么都没做。”
陈永生也认为,“公安本身可以扣押公民手机等物品,但前提是公民涉嫌违法犯罪并经立案。迟律师在庭审未开始时对法庭进行拍照,不构成任何违法犯罪。”
三位专家均表示,上述“宣威融媒”通报中的由公安见证法警封存律师手机的行为,只能表述为:于法无据。
问题四:法院扣押律师手机是否侵权
宣威法院扣押、封存迟夙生律师的行为,是否侵犯其权益?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迟夙生律师因在法院设置的手机柜内未取到手机,寻找手机过程突发疾病。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级法院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如果已经给了迟律师放置手机的柜子以及钥匙,那么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开箱取手机,侵犯了对方的物权和隐私权。”
贺小电认为,法院对给辩护人、旁听人员存放物品的存放柜,负有保管之责。在物品并非违禁品、犯罪工具、证据、民事被告人的财产等可以依法查扣或者保全的情况下,不能“偷偷地暂扣”。在迟夙生的手机不应暂扣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自强行暂扣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其对手机的占有、使用权。具体的法条为《民法典》第888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及第889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法院设立存储柜让律师、旁听人员等免费存放物品,显然形成了无偿保管合同,应妥善保管,如不予返还,则违反上述法律。”贺小电说。
据南方周末报道,11月7日,宣威法院院长陈永福在当天下午1点左右到医院看望迟夙生,并在3点多归还了她的手机。
澎湃新闻注意到,“宣威融媒”的报道最后提到,“宣威市人民法院表示,宣威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也应当遵守和维护法庭纪律,共同促进律师和法官的良性互动,凝聚法治建设合力,宣威市人民法院将依法公正审理该案,欢迎社会各界继续监督。”
上述匿名的中院人员则认为,“法院或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互动应该遵循三个维度的原则:一个是规则维度,大家都要在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行事;第二是语言表达的维度,既要遵守规定,又要注重基本的司法礼仪;第三个维度是职业共同体的一个维度,要有基本的信任和认同。”
编辑:一起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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