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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内找13岁女孩陪酒致其入院抢救,男子被控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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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件在浙江桐庐县人民法院开庭。被害人小许(化姓)13岁,未到庭。

据检方起诉书显示,2023年1月23日晚,因顾客吴某提出要找“年轻女孩子”陪酒,小许在朋友的带领下来到桐庐县1747酒吧,喝下约1斤洋酒后醉酒昏迷。次日凌晨6时许,小许被酒吧工作人员送往医院抢救,被鉴定为急性乙醇中毒后危及生命、重伤二级。

近日,小许家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小许目前仍在儿科病房内休养。家属称,事发后的近一年中,小许曾多次自残,还有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就此事对小许进行嘲讽羞辱。庭审期间,吴某称自己并不知道事发时小许的年龄。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吴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吴某当庭认罪认罚。本案尚未宣判。

▲相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意见

▲相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意见

小许的家属同时质疑,事发时存在性侵或猥亵可能。一名妇科医生称,自己在接到急诊室电话后,查看了小许的情况,衣着完整、没有撕扯,下体没有出血、红肿或抓伤,腰腹部没有皮外伤。事发两日后,即1月25日晚,当地公安提取了小许的口腔、乳房和阴道拭子,均未检出他人DNA。1月30日,当地公安机关对1747酒吧包厢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变动,没有提取出物证。

最终,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吴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吴某当庭认罪认罚。本案尚未宣判。

庭审期间,小许的家属对罪名、被告人均提出异议。小许的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小许目前仍在医院住院,精神状态不佳,已多次自残。其一名家属向红星新闻记者出示截图,在一条微信朋友圈中,有人以侮辱性词汇评论小许、在朋友圈以侮辱性口吻提及案件;此外,还有人添加小许的微信进行骚扰。

11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走访了案发地,目前酒吧已经转手并更名。新酒吧店长告诉记者,酒吧共有三层楼,一楼为大厅、二楼为包厢、三楼为杂货间,今年酒吧曾被转手,自己于7月进入酒吧担任店长,店员均已更换,“听说过这里发生了一些事,之前的老板和我们的老板提到过。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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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方可能构成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对于此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事件中,该男子(吴某)明知让陪酒女子过量饮酒,有可能导致伤害,出于疏忽大意,没有控制饮酒的量,没有及时察觉异常,导致陪酒女子重伤,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明知陪酒女子年龄小、酒量差,仍强制要求其大量饮酒,出于故意的心态,追求或放纵伤害的后果,这时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陪酒女子的家属还可以对该男子,以及酒吧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南表示,司法实践中判断间接故意和过失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认识因素,间接故意要求行为人大概率明知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结果的发生具有现实可能性;而过失则要求行为人仅有小概率,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一种抽象可能性。二是意志因素,虽然间接故意和过失都要求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间接故意中,行为人明知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却放任结果发生,而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排斥的,甚至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愿望。“在难以区分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是要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的。”

就酒吧老板及员工的行为,李晓南律师认为:“如果酒吧老板和员工明知被害人和另外两人为未成年人,则可能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我认为酒吧没有及时拨打120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很难认定酒吧老板和员工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酒吧老板和员工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陈馨懿

编辑 郭庄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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