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我买的房子怎么成了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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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堂堂的李某
是60后外籍人士
与80后的张某一见倾心
不久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为了稳固爱情
李某在2014年购买了一套商住房
并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不料,若干年后两人分道扬镳
因房子的归属闹上法庭
人民法院最终把房子“分”给了谁?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借名买房”又称房屋代持,是指借名人(实际购房人)出于规避限购政策、减免购房款等原因不直接持有房屋,与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商一致,以出名人的名义持有该房屋,但该房屋的实际权益仍归借名人所有的行为。代持协议是判断“借名”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所在,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借名买房”需要合理的借名原因,购房手续办理完毕后的相关单据、证件应由借名人保管。此外,相关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还贷手续、原始房屋产权证等均应在借名人手中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也是诺成合同,赠与人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
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须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内核,尤其围绕价值高昂的房屋所开展的法律行为时更应审慎。真正能够证明、保障己方的真实意思,往往应落笔于“白纸黑字”上。
编辑:一起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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