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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老师扇小学生耳光,家长报案!法院:不属教育惩戒,属殴打他人,警方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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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1岁小学生因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体育教师周某并未先批评教育,而是直接一记耳光致使该学生受轻微伤。学生家属报案后,重庆梁平警方经调查,认为周某行为系教学中的体罚行为,不予行政处罚,随后将此案移交教委处理。对此,该学生及其家属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对周某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涉事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教育惩戒行为?4月7日,红星新闻了解到,法院两审认为,该教师打耳光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同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情形,警方应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由此,法院判决撤销梁平警方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事发

体育教师认为遭辱骂扇学生耳光

经鉴定学生受轻微伤,警方不予行政处罚

林某就读于重庆市梁平区某小学,周某是该校体育教师,事发时除负责一至四年级体育教学外,还负责足球社团课和体育器材保管室的器械保管等。

法院查明,2023年3月7日16时许,当时11岁、就读五年级的林某和同学在上社团课前,到体育器材保管室准备领取器材。周某称未到上课时间不能领取,有学生摇门或用竹竿捅门,周某再次告知“上课了才能拿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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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据此,3月18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梁平区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那么,梁平区公安局是否已重新作出行政行为?4月7日,红星新闻联系梁平区公安局了解此事进展,但根据值班人员提供的该局政治处电话,记者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郭宇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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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梁平,周某,行政处罚,公安局,学生,警方,治安管理,教师,法院,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