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行长”变形记:8年骗储户等数千万被判无期,任大堂经理时仍自称行长
曾担任银行支行行长多年的唐姣香,因犯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成为一名在监狱服刑的罪犯。
邮储银行郴州市分行给被害人的答复(部分)。受访者供图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刘骏认为,银行是否承担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主要取决于唐姣香的行为是否构成执行职务的行为。
“从银行是否承担合同责任角度来看,如果储户有理由相信唐某是以单位名义借款,构成职务行为的,则银行应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储户知道或应当知道唐某借款是为个人做生意,且借条显示是其个人行为的,就很难让银行承担责任。”刘骏表示,此案两百多名受害人“借款”的情形各有差别,应根据具体事实来分析。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分析,唐姣香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可以根据她出具借条时的身份、场所以及借条的内容来判断。
刘凯认为,本案中唐姣香长期担任支行负责人,借条是她在办公室或银行经营场所出具,少量借条上还盖了章,“那她的借款行为就具有职务行为的外观,如果被认定为职务行为,那银行就应承担还款责任”。
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幼德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出借的款项,是进入唐姣香个人账户或其指定的亲属账户,并未进入银行账户,所以很难认定唐姣香向他人借款是职务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的行为。
不过,李幼德也指出,唐姣香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持续多年在银行场所实施诈骗犯罪,导致众多储户的利益受损,银行方面存在明显的监管漏洞。由此,银行与唐姣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唐某应该是积极地、主动地构成侵权,银行可能是消极地、不作为地构成侵权。一个是故意,一个是故失,这两者的结合造成了储户的损失。”李幼德说,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如果银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的主体之一,那就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按份责任。
目前看来,确定银行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解决唐姣香诈骗案后续问题的关键。
5月12日,多次协调处理此事的临武县委政法委副书记曹建飞告诉澎湃新闻,下一步将组织相关各方商议,由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编辑:一起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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