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收回开发商14年未获补偿”续:撤销钦州中院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的“广西钦州市政府收回拍卖土地,开发商14年未获补偿”一事有了新的进展。
2024年6月5日,澎湃新闻从该案开发商——广西红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红树林公司”)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广西高院日前作出裁定,决定撤销钦州中院裁定,指令钦州中院继续审理。
广西高院在行政裁定书中指出:“无论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政府选择以哪一种行政程序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人民法院应当聚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避免行政审判程序空转。”
涉案项目地块位于钦州港岸边。
广西高院:收回土地使用权应给予补偿,法院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2023年5月22日,广西高院开庭审理该行政上诉案件。庭审笔录显示,钦州市政府诉讼代理人表示愿意调解,“我们的方案是可以用另外一块地置换”。
2024年4月8日,广西高院对该案作出行政裁定:撤销钦州中院裁定,指令钦州中院继续审理该案。
广西高院在裁定书中称,本案中,原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和红树林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红树林公司受让案涉土地的用途包括餐饮旅馆业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案涉土地挂牌成交之日为 2008 年1月30日,红树林公司至今尚未动工开发建设,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闲置土地。而造成红树林公司闲置案涉土地的原因系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变更,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可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依职权启动收回程序,也可以与红树林公司协商一致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后报钦州市政府批准实施。
广西高院称,根据查明的事实,原钦州市国土资源局与红树林公司多次协商后拟定了土地盘整方案,并报钦州市政府审批。钦州市政府于2012年9月27日向原钦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196号批复,通过了土地盘整原则,即以货币补偿红树林公司后收回案涉土地使用权,除补偿外,对前期投入损失按审计结果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明确土地价值、前期投入损失的计算方法及补偿费的支付方式,由钦州市政府向红树林公司支付补偿费,补偿协议经钦州市政府、红树林公司双方签字后生效。
据此可认定,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已与红树林公司对通过以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案涉闲置土地进行协商,且因该土地盘整方案已经钦州市政府批复同意实施,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是具体实施该方案的主体。后钦州市政府、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未能与红树林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虽曾与红树林公司多次协商其他解决方案,但均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广西高院认为,即从本案纠纷产生到诉讼的过程来看,双方当事人对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补偿方式或补偿数额的确定。无论钦州市自然资源局、钦州市政府选择以哪一种行政程序收回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
“人民法院应当聚焦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避免行政审判程序空转。”广西高院在裁定书中表示,红树林公司诉请判令钦州市政府向其支付补偿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红树林公司的起诉,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需要指出的是,钦州市自然资源局具有处置闲置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故本案应当依职权追加钦州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被告。
编辑:一起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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