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流向哪里?有何危害?谁该负责?
罐车卸完煤制油,未清洗储存罐又直接装上了食用油?!
近日,“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的消息被曝光后引发巨大舆论争议。
7月6日,涉事企业中储粮集团发文回应,针对罐车运输油罐混用的报道,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从严从快严肃处理。
7月8日,涉事企业汇福粮油集团工作人员回应,政府相关部门已介入检查。
7月9日,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目前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事件由三河市政府正在调查中,后者会公布最终调查结果。
诸多回应,却仍然无法解开公众内心的担忧与困惑: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合法吗?混装运输不清洗的罐车为何能够“一路绿灯”?用煤制油罐车运输的食用油流向了何处?食用油与化工油混装后会产生什么危害?谁又该对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负责?
煤制油罐车混装食用油合法吗?
据媒体报道,有罐车刚卸完煤制油,在并未洗罐的情况下运输食用油,而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那么,这个所谓的公开的秘密,到底合法吗?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食用油不可以用未清洗干净的罐车运输,有清楚的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六)项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哪怕这些罐车所属的运输企业,不从事食用油的生产经营,同样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专车专用,“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并对车辆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而作为散装食用油的收货方,同样有义务对收到的油进行检查。
因为运输企业是收货方委托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的规定,收货方有义务对运输企业是否能做到在确保食品安全的条件下运输食用油进行审核(包括现场和文件审核等)。
此外,对于已经污染的食用油其不得进行销售,已经销售的应当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义务。并且,就其已经经营的污染食品,需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同时,在这起事件中也暴露出监管部门的缺位。
按照目前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管,应当是各地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环节可以是对食用油运输企业进行检查,也可以对分装厂家或销售终端进行检查,而在检查中发现运输企业有无资质运营的情况,就需要交通运输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肖怡表示,“卸完煤油装豆油”或涉嫌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还要处罚单位,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
人民日报评论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大于天,不容任何闪失。对于敷衍塞责渎职失职者,唯有严肃追责才能以儆效尤、廓清风气。对于目无法纪胆敢越法律红线者,唯有依法依规严惩不贷才能切实维护法律尊严、让食品安全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编辑:一起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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