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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居”嫌疑人多次给儿子发语音,要求给关押他的警察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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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虎 张梦云

2022年12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大令公庄村村民李冲突然接到一个来自保定的电话,对方让他加微信。微信通过后,对方给李冲发了一段语音,要求李冲转账6666元。随后发过来一个银行卡号,户主名字叫李广。

“这个李广是我爸李子旺被保定涿州公安‘指居’(全称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看守他的警察。他不断向我要钱,说给了钱可以照顾我爸,让他不被折磨得那么惨。”李冲说,从对方索要6666开始,又要了几回钱,总金额达到了3万元。“明目张胆,我们全家非常气愤!”

办案单位涿州市公安局。张梦云 摄

办案单位涿州市公安局。张梦云 摄

“警察李广对我父亲进行折磨,逼迫我父亲用他们的电话联系我,让我多次给他们指定的银行卡转账3万元,就发生在我父亲被‘指居’期间。”李冲说,“看守我爸的警察睡在床上,而我爸作为被看守人员,却每天睡的都是水泥地板,手还被拷在床柱上!”

“我父亲跟我说当时让我转钱是迫不得已,被他们收拾得太惨了。”李冲告诉笔者,“我父亲出来后告诉我,在指居点,李广故意不让我父亲按时休息,控制吃饭,24小时配戴刑具并且一直睡地板,疫情发烧也不给药吃。还给我父亲做工作,说想吃饱就给我打电话给家里人交代一下,给他辛苦费,他就让我父亲吃饱饭。”

李子胜、李子旺的家人称,二人被“指居”期间,律师多次前往公安机关并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会见,均被拒绝,律师曾向办案机关邮寄信函,要求与二人通信,但对方未予保障。“办案人员侵害了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律师就此向涿州市检察院反映,但对方并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均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因此,监视居住期间,应当对日常居所及讯问过程均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家人认为,现全部嫌疑人在庭审时均提出被虐待、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且辩护人多次提出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但检察院、法院均未调取,检察院也未对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依法监督。均说明司法机关存在严重违法情况,也说明“指居”期间的证据都是违法证据,应予排除。

“我父亲、我叔叔他们肉体和精神上受到了严重折磨,形成的相关笔录内容违背其真实意思,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并且,经过我方及律师多次申请调查监视居住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但至今未作出回复。”李冲说,“试问,如果163天8个房间有人24小时看押都没有录音录像,那不就是赤裸裸的非法拘禁吗?

本案二审判决后,李子胜、李子旺的家人不服,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对警察李广等的实名《控告信》。

“李广公然用自己银行卡号敲诈勒索,我们的转账记录就是铁证。”李冲说,自己前不久去上访,公安局、信访局领导居然说是否可以让李广退钱给他们,这事情就算了。“岂有此理!我们要求彻查此事,李广如此胆大,这中间涿州、保定公安办案人员、政法委人员等是否存在包庇、纵容乃至同流合污等情况,希望政府给出一个结论。这样包庇违法犯罪人员的官员应该与他所包庇者同罪。否则我们决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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