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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致2死3伤案第二次庭审:病历显示被告人有酒精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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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姚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6日,澎湃新闻从该案遇难者家属、伤者处获悉,此次庭审,检方提供了被告人姚某明的病历、车祸目击者证人证言等新证据,显示其患有酒精依赖综合征。检方仍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姚某明刑事责任,姚某明构成自首情节。遇难者家属、伤者则坚持认为,姚某明在服药期间明知极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仍然放任自己行为导致车祸,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判决。

此外,该案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曾认为“不宜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改变观点,认为姚某明符合认定自首的要件。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该案发生于2023年10月24日下午,姚某明驾驶的汽车追尾一辆商务车,致车上2人死亡3人受伤。经鉴定,姚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事发时车速119km/h,超速98.3%,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5月11日,法庭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

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具的《门(急)诊复诊病历》显示,姚某明被医生诊断为患有失眠和酒精依赖综合征。 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 供图

肇事车辆

焦点二:被告人是否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驾驶员赵先生是此次事故的目击者、报案人之一。赵先生的证言显示,事发时,他看到一辆比亚迪轿车(肇事车辆)以极高的速度横跨多车道进行变道,“心想这个车的车速怎么这么快,我看着这辆车,然后它就撞上了一辆‘奥德赛’的车尾。”

赵先生还称,事故发生后,他提醒已经下车的肇事车辆驾驶员熄火,直至其离开事故现场,肇事车辆驾驶员都没有走过去查看一下伤者。

该案第一次庭审中,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提供的证据情况认为“不宜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改变观点,认为姚某明符合认定自首的要件,但鉴于被告人姚某明没有充分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法定义务,建议法庭对其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从严把握。

姚某明的辩护人认为,姚某明不是没有救助,只是他没有救助能力。姚某明是有试图去开车门的,他才能知道被害方车门打不开,所以他救助行为肯定是有的,只不过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没有效果。

遇难者家属、伤者则认为,姚某明之所以留在原地是因为“他想跑也跑不了”,不应当认定姚某明存在自首情节。

被告人认罪认罚当庭道歉,法院将择期宣判

此次庭审中,姚某明表示认罪认罚,并再次向遇难者家属、伤者进行道歉:“是因为我生活不检点,也漠视法律,造成了这么大的伤害。”

公诉人提出,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既要考虑姚某明认罪悔罪的态度,更要考虑的被告人姚某明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48mg/100ml、超速98%,以及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发生事故后,姚某明既没有积极保护现场救治伤者,也没有主动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赔偿的金额也没有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等相关情况,依法予以判处。

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和要求作出判决。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编辑:一起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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