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故遭殴打后反杀1人被判13年,死者系原林业局干部之子
新黄河记者白德彰
1998年的一天,18岁的陶利被一群20多岁的陌生男女围住,之后遭到对方殴打。事件的起因,竟是这群人认错了人,陶利因此无故被打。反抗中,陶利用水果刀刺伤一人后逃离,之后又手持匕首回到现场,被赶来的警方控制。同年7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松县法院”)以陶利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多年来,陶利坚持上诉、申诉。在查阅案件卷宗后,陶利发现死者苏某某系原林业局干部之子,且死者的尸检医院及法医,均与死者父亲单位关联,法医涉嫌未依法依规回避。“庭审笔录中有一段文字,墨迹与上下文不同,我怀疑这段文字后期被人为添加,进而也影响了判决。”陶利告诉新黄河记者。
2021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林省检察院”)认为陶利属防卫过当,建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省高院”)再审,但吉林省高院并未采纳。今年5月,陶利向吉林省检察院提交了《刑事抗诉申请书》。8月12日,12309检察服务热线回复称,检方目前正进行调卷工作。
男子无故遭殴打
持刀反杀一人被判13年
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了26年,但案发地附近的大部分建筑依然保持着原有结构。回想起当年的一幕幕,回到案发地的陶利感慨万千。“我无缘无故地摊上这事儿,谁能想到呢?”陶利自言自语地说着。
(备注:陶利在庭审笔录争议文字下方做了划线处理)
陶利还发现,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有一段连笔程度和墨迹与上下文不一致的文字,即“卷宗有证据证实苏某某并未追赶陶利”。而这段表述,在陶利看来,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判决。据白山市和吉林省两级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前者认为陶利脱身跑出一段距离,苏某某等人再未对陶利进行不法侵害,而陶利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返回刺苏一刀,致苏某某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者认为,陶利在被追打跑出数米后,又持刀转身捅刺苏某某,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在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下,亦不属于防卫过当。此外,陶利还坚称,关于这份庭审笔录的签名,并非自己所签。
为了查明签名真伪及笔录是否被人为添加,自2019年起,陶利逐级向政法部门信访反映问题,并试图联系记录庭审笔录的书记员潘某某。时至今日,官方仍未针对这两个问题对陶利进行正面解释,也未安排他与潘某某对质。
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陶利向吉林省检察院提交了《刑事抗诉申请书》,就案件疑点及量刑问题提出异议。8月12日,12309检察服务热线回复称,检方目前正进行调卷工作。13日,针对陶利所述,庭审笔录内容疑点及签名问题,新黄河记者致电抚松县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其表示因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不便作出回应,具体采访事宜建议记者联系该院政治处。记者联系该院政治处,工作人员称将会与信访部门核实后,再给记者回电。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接到对方反馈。
编辑:一起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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