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900多万却可以少还,他们凭什么?
近日,一起破产案件引发各界关注。
“本院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破条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破产。”2024年8月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法官向这对夫妻送达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这是该条例实施3年半以来,深圳中院首次裁定宣告夫妻债务人破产的案件。
负债928万元的债务人随即开启为期3年的法定免责考察期,这期间他们的收入除允许保留的生活费用之外,都要用于偿还债务。3年考察期结束后,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未清偿的债务,法院将依法作出最终裁定。
负债928万元申请个破
郭某某夫妇都年近六旬。1998年,这对夫妻在深圳市罗湖区开店做毛巾批发零售生意,当年的生意非常红火。次年,有了一定积蓄后,他们在罗湖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10余平方米的房产,价格78万元(首付28万元,按揭贷款50万元)。
2009年,他们经营的毛巾店遭遇火灾,价值约150万元的存货付之一炬。经济遭受重创后,他们与店铺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就货物损失赔偿问题提起仲裁和诉讼,最终由于失火原因不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等因素,均败诉。
3年后,他们重新开店,新租的店面每月租金12500元,水电管理费约1000多元,加上装修费花了约8万多元。但投入这么多资金后,店铺却因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他们不断向亲友、银行、各类平台借款,一方面用于支付房租水电,维持店铺经营,一方面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由于入不敷出,且利息逐渐累增,负债不断增加。
后来,他们开始向多家银行和贷款公司借款。2022年,为了降息和平债,他们把上述房产抵押给某商业银行后,向该行贷款680万元。尽管不断努力,他们的生意却并未有起色,不得不关闭店铺,2023年10月,店铺注销。
2024年,深陷债务泥淖的郭某某夫妇,想到了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案件承办法官曹启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院对他们的破产清算申请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委托特约调解组织对他们的陈述、申报的财产状况、债务状况、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了核查。结合他们提交的证明材料和核查情况判断,这对夫妻的陈述是可信的,他们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个破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深圳中院对个人破产案件坚持“重整优先”原则。摄影/本刊记者 周群峰
3年多来,随着该条例的实施和越来越多案例被报道,这项制度越来越被人熟知,债务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越来越规范、全面。
根据个破条例,个破程序有三个基本程序,分别是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深圳中院已受理的数百宗个人破产案件中,大多数为破产重整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表示,债务人申请重整程序,要有稳定的可预期收入用于清偿债务。经协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重整计划中作出减免债务的约定。债务人要按照重整计划及时向债权人还债,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而和解程序是建立在债权人、债务人一致同意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更为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破产重整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是双赢的。因为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获得清偿债务的喘息机会,并适当减轻债务,而债权人则可能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受偿率。
以“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为例,债务人梁某某负债76万元,他申请个人破产重整。重整计划草案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他将在3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债权人的受偿率约89%。假如梁某某选择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偿率约为31%。最终,在债权人会议上,参会的9家债权人有8家对重整计划草案投票赞成。
相较之下,王欣新说,破产清算是传统的破产程序,债务人如果不符合重整条件且无法达成和解,就只能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可以依法保留生活所需的基本财产,其余财产都需要变现用于对债权人清偿,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对未能清偿的余债予以免除。
个破清算程序门槛更高更严格。是否启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年龄、家庭、职业、工作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曹启选说,如债务人仍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应努力通过破产重整解决债务问题。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黄新举例说,有一位20多岁的年轻人欠了五六十万元就申请个人破产清算,他的父母在深圳有一套房,他使用的车辆也挂在父母名下。法院从他的年龄、生活状况等因素考虑,没有受理他的破产申请。
在有关个破的种种探讨中,最被人关心的问题是,是否有人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曹启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受理个破案件前,对债务人破产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非常重要。核查的重点,除了破产原因、债务形成经过、清偿能力等事项之外,还要核查债务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以及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等情形。
今年5月16日发布的《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明确,债务人在个人以及企业破产程序中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碍破产程序行为,法院对其申请不予立案;破产清算申请在立案审查阶段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如果债务人通过破产欺诈手段获得债务纾缓或减免等结果,是要终生追责的。即使法院作出了免除债务人剩余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债权人也有权申请撤销,债务人还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那债务人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曹启选说。
深圳中院每次公布一起个破案件,曹启选都会浏览网友评论,“从网友们的积极正面的评论看,深圳的个破探索之路是有意义的”。
王欣新也认为,个人破产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通过在深圳等地方进行相关试点,可以为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舆论基础、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是非常有益和必要的。
编辑:一起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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