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版“昆山反杀案”反转:踹了行凶者两脚,“见义勇为者”变罪犯
图|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网友关注
白鹿新闻查询发现,见义勇为不仅没有受到表彰,反而被判刑、刑拘的案件,其实并不少见。除了早前的福建赵宇案以外,几年前深圳市也出现过类似案件:大学生小涂,在遇到一男子猥亵女性时挺身而出将色狼打伤。猥亵女性的男子仅被行政拘留5天,而见义勇为救人的小涂却因救人过程中致实施猥亵的男子受伤,被警方刑事拘留14天。 但结果和赵宇案一样,在进入司法审判环节之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警方亦撤销了该案,小涂被无罪释放,而且警方还按照规定认定其为见义勇为。
宜春学院政法学院邹建辉副教在接受白鹿新闻采访时认为,从早前媒体报道情况来看,王元属于典型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但王元的见义勇为行为均没有在一二审法院认可。这起案件之所以会被全社会关注,是因为该案涉及到两个关键词——“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而要让司法办案机关更好地厘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边界,国家有必要对“见义勇为”作出更加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
邹建辉认为,见义勇为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国家层面也没有出台专门规制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与见义勇为接近的概念是正当防卫。因为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具有共通性,正当防卫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身就包含了见义勇为的内容。因此本案的关键,仍然在于对王元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
南昌大学政法学院一法学教授告诉白鹿新闻,王元之所以从无罪到有罪之间反转,是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定义,只能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找到相关内容。由于各地法规不一致,导致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标准等问题十分混乱。
据报道,目前,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然而,在各地法规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进入立法程序多年后,至今仍没有出台。如公安部从1996年开始多次启动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但由于涉及管理体制问题、经费问题、长效机制建设等重大问题,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一直进展缓慢。
由于国家迟迟未出台相关法律,很多类似于福建赵宇见义勇为的案件最终均得不到无罪的判决。此前,有媒体综合了2016年至2018年100份涉及正当防卫的刑事判决书,其中仅有1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6起为防卫过当,29起被认定为互殴。而白鹿新闻从一二审判决书中发现,此案也被检方认定为“互殴”。
事实上,对见义勇为全国统一立法的呼声由来已久。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出现正当防卫法规过于原则性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去几十年,国内正当防卫相关案例比较少。最高法、最高检也并未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因此可供参考的资料比较少。尚伦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应该就“见义勇为”行为作出立法解释。
“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体系混乱、立法位阶较低、相互不衔接等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保障。由于缺乏全国性立法,导致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不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尽相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一位副理事长曾向媒体表示,制定一部独立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是解决现状的较好途径。
同济大学法学院金泽刚教授曾在网络发表《“见义勇为”背后到底是否存在法律》的文章称,因见义勇为多具有突然性,见义勇为不仅可能给自己带来伤害,也可能危害其他无辜者。依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在制止歹徒犯罪过程中,往往情况危急,由不得多想,不能苛求防卫人(即见义勇为者)顾及各方面情况,包括可能给嫌疑人造成某种伤害,否则,正当防卫就没有多大生存空间,而且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结果,往往嫌疑人自己有重要责任。基于这种情况,国家就应该对此立法,制定一部专门的“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
金泽刚教授在文章中认为,综合见义勇为者的全部行为,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者给无辜第三人造成伤害,只要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三人的损害仍然应该先由国家承担,受益者亦应给予适当补偿。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涉正当防卫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亿万网民参与讨论。这一方面反映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个人权利、安全等有了新的认识和更高期待;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在司法理念上要进一步提升,在具体规则上要进一步明确。
上述法学专家认为,之所以要为见义勇为案立法,背后的舆论诉求也很明确:鼓励好人见义勇为,法律即使不能奖赏好人,也应当给予好人相应的保护。法律不只是由条文构成的,执法者的行动、司法者的理念和全社会的观念,都可能塑造法律最终的面貌。在见义勇为案件中,不应该只是看到了结果,而忽视了本来的过程,不是“谁先报警谁就有理”,也不是“谁受伤了谁就是弱者”。因此,他们呼吁国家加快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进度,尽快出台一部符合国情、能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法律,实现清清楚楚的“国家标准”。
对于终审判决,王元、郝建宇家人难以接受,一度情绪激动,他们表示将继续申诉。范辰律师颇为乐观地说道,“我相信,‘王元见义勇为案’同样能作出和‘福建赵宇案’一样的贡献,为国家的见义勇为立法或公检机关审理以后的案件提供范本,激活防卫制度。”
王元的申诉,最终会不会成为下一个“赵宇”?白鹿新闻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情况。(应采访者要求,王元、张芳为化名)
编辑:一起学习网
标签:王元,见义勇为,阿尔山市,正当防卫,阿尔山,司法鉴定,白鹿,不起诉,东门,兴安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