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空姐被停飞17年劳动仲裁裁决国航支付108万工资差额,国航提民事起诉称“此裁决有失公允”
“劳动仲裁我胜诉了,仲裁结果也生效了,但现在国航就不想履行赔付拖欠我的工资。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妨碍、干扰正在办理的拖欠工资的执行案件,这涉嫌虚假诉讼。”
11月15日,国航女员工牛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已向法院立案庭提交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也拿到法院受案通知书,法院也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但20天后被告知国航不服仲裁裁决,已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失效。
>>>领导嫌多管闲事
女员工称被国航单方停飞调岗每月发2000元工资
牛女士提供劳动合同称自己1995年参加空乘工作,“2005年国航和我签的劳动合同上写的岗位就是空勤乘务,2005年和我续签无固定期限,也就是长期合同。”
牛女士前夫以前是给国航领导当秘书,她在工作中同情乘务员,乘务员对她挺信任,遇事也愿意跟她说。“乘务员都比较怕领导,看到有空乘受欺负,公司不给续签合同,我老替他们说好话,在领导眼里就觉得我‘别人不说,怎么你老说’?”
“从2013年开始,我就向上级领导反映优化管理,合法合规和乘务员续签合同,但领导嫌我多管闲事。”
牛女士承认,她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国航一些问题。“去年10月,中央巡视组来国航巡视,去年12月21号,国家纪委监委公布国航已退休的原党委书记樊某涉嫌违纪被查。”
牛女士表示,从2007年8月开始她被停飞,“我去单位找领导,也不给解决,也不安排地面岗位工作,就每个月给我发2000元的工资。2012年9月,才安排我到国航客舱服务部办公室做台账员,岗位级别5B,岗位工资比我当乘务员每月14000元少了2倍多。我不愿意干地面的工作,还是愿意飞航班。”
牛女士认为遭受不公正待遇,“我委托代理律师,就国航单方对我停飞和调岗向民航局领导发律师函。2013年11月,单位就不让我上班了。”
>>>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女员工工资差额108万元
为此,今年7月,牛女士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请。9月4日,国航代理人参加开庭审理。
记者看到,9月13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4第8002号裁决书显示,国航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及休假证明书,是自2013年至2014年部分时间段的,此后未提交证据证实牛女士因病向公司履行请病假手续,在牛女士不认可其需要病休的情况下,国航公司一直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存在差额,应当予以补足,但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台账维护员岗位予以核算。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裁决国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牛女士工资差额108万余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9月,牛女士参加全国统一的法考
“我平时一直关注妇女权益,义务帮助弱势群体,我也在做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公益事业。”
>>>国航提民事起诉
仲裁委裁决有失公允,诉请判决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11月16日,记者联系国航一位领导,拨通电话后,对方并未否认其身份。记者询问国航是否接受劳动仲裁结果,对方听后未置可否即挂断电话。记者再打,一直在通话中。随后,对方短信回复称打错电话了。
记者联系国航客舱服务部另一位领导,电话接通后,对方也表示打错了,记者再打,无人接听。此外,客舱服务部办公室一位领导也未接听电话。
记者无奈拨打国航热线,客服人员表示会转接反馈给值班经理。对于国航有无接到劳动仲裁裁决书,随后一位值班经理回复称:“很抱歉,我们客票服务中心是对针对客票业务,我没办法直接回答您,如果您有采访的需求,请您将采访函发到我们的邮箱。”值班经理表示,国航有专门负责接受采访的部门。
11月16日,记者发送采访函后,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国航官方的回复。
国航民事起诉状显示,诉请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工资差额。
事实理由一,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2007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9日工资差额,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牛女士停飞时间距今已17年之久,其应就停飞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及停飞期间的工资数额予以举证。但在仲裁期间,其并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工资差额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情况是,其在停飞前即因个人原因存在长期病事假情况,工资收入情况与其所述并不相符。
事实理由二,仲裁委裁决国航支付2014年6月至2024年7月16日工资差额,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014年6月之后牛女士未到岗工作,其亦未再提交休假证明。考虑到其特殊疾病,国航对其按照长期病休进行管理,其未提出过要求返岗或对长期病休安排异议。直至2024年7月才申请仲裁,主张权利与常情不符。
在按长期病休管理期间,国航向其支付的相关工资待遇不仅未低于北京市病假工资标准,且绝大部分时间远高于北京市病假工资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国航认为,自2014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牛女士应就其工资数额予以举证,但在仲裁期间,其并未完成举证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国航认为,仲裁委裁决严重损害国航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允,遂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董琳
编辑:一起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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