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一开发商因阻止合伙开发房地产项目施工获刑1年半,省高院决定再审
12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当事人杨松岭处获悉,3日,其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
据此前报道,杨松岭因阻止合伙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施工获刑1年半。2017年10月9日,杨松岭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该院认定的犯罪事实,2011年3月至6月期间,杨松岭为讨要七台河市金桥家园项目部分开发权,伙同他人多次进入该项目工地,采取用微型车封堵工地大门、到工地现场关掉施工电源、抢工人施工工具、雇佣妇女阻碍工人施工等方法阻止金桥家园4号、5号楼施工建设,致使其无法生产经营,造成开发商黑龙江汉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七台河执法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2024年1月25日,七台河执法局依杨松岭的申请出具的一份信息公开情况说明显示,经调查,执法局在2011年3月11日至12日9时左右,接到杨松岭报警,称工地出现工人违规施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发现工地没有规划审批手续私自建楼属于违规施工,并及时制止施工行为。2011年3月至6月,也多次接到举报,并及时出警处置。
七台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今年依杨松岭申请进行的答复显示,金桥家园4号楼、5号楼直到2014年1月23日才被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杨松岭在申诉状中提到,当时金桥家园4号楼、5号楼的建设没有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其为防止参与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律规定,对4号、5号住宅楼项目非法施工建设的行为进行举报并进行阻止。其阻止施工的行为不是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而是针对非正常、非法的生产经营行为。这种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12月3日,杨松岭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决定指令七台河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对原判决的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一起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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