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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去世欠8万余元医疗费,医院申请当地民政局做其遗产管理人,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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孑然一身,转身离去

徒留积蓄,无人能承

冥冥之中,自有安排

法院:指定民政局为其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余某无法定继承人,其生前在平果市人民医院治疗,尚欠医疗费用未支付。平果市人民医院作为该笔医疗费用的债权人,系本案适格的利害关系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平果市民政局为余某的遗产管理人,由平果市民政局管理余某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遗产。

法官:无管理人

遗产难付救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和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原则,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对逝者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审终审,不收取诉讼费。

本案中,余某系五保户,未婚未育,故被继承人余某死亡时已无法定继承人。如果不能找到合适的遗产管理人,余某银行账户中的遗产将不能用以支付其生前救治费用。在此情况下,平果市人民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指定余某的遗产管理人。平果市民政局作为余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由其担任余某的遗产管理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遗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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